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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文版字第11330252761號

修正「文化部語言友善環境及創作應用與推廣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語言友善環境及創作應用與推廣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語言友善環境及創作應用與推廣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申請者資格:

(一)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公私立學校。

(二)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以申請本要點補助類別「創作及應用」為限,且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三、補助類別:

(一)友善環境:至少應包含一種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

1、提供口譯、臺灣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

2、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提供臨櫃、播音等服務。

3、增進上開項目服務人員職能培訓之相關研習活動。

4、以數位互動或其他有助打造語言多樣性友善環境之創新服務。

(二)創作及應用:

1、以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進行創作、製作、翻譯、配音、改編,並以紙本、影像、音樂、有聲書、數位等任一形式出版、發行或公開播送、傳輸及多元科技應用。

2、以台語文進行多元類型題材創作或轉譯國外經典作品,並以紙本、有聲書或數位形式出版。

3、未曾演出、播映或發表之台語劇本創作、轉譯或故事開發。

(三)推廣活動:以親子、就讀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至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之在學學生,或「青銀共學」、「語言世代傳承」等青年與長輩共同參與之活動為原則。

1、以藝文主題為內涵,打造沉浸式語言使用環境之營隊活動。

2、配合聯合國世界母語日(二月二十一日)及世界閱讀日(四月二十三日)等指標性節日,辦理語言保存使用及語言閱讀相關推廣活動。

3、融入在地特色、知識探索、時事議題之課程、讀書會,或其他有助於增進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傳習」及「活用」之推廣活動。

(四)台語人才培訓:台語編輯人才培訓、台語導覽人才培訓或其他有關台語人才之培訓等。

(五)培育台語家庭:

1、辦理台語家庭培育課程/活動(如意識培力、親子共學學習課程、講座、營隊等)。

2、辦理台語家庭共學活動,由本部「培育台語家庭計畫」認定之「台語文化家庭」成員擔任召集人,召集至少十組「台語學習家庭」或「台語文化家庭」共組共學團,辦理相關共學活動,帶動更多台語家庭一同共學台語。

四、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每年度受理二次,申請類別、受理期間及執行期程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並上傳下列規定之文件,逾期未完成線上申請者,不予受理。

1、計畫書。

2、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3、如申請者為自然人,請檢附「文化部蒐集使用個人資料同意書」,如獲得補助時,本部將公告相關資訊於本部網站。

4、身分揭露: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五、補助原則:

(一)每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二案。

(二)每一案件申請第三點各款補助類別至多二類,其計畫書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對象:

1、以「親子共學」、「語言世代傳承」為計畫目的。

2、以嬰幼兒、兒童及青少年為主要閱聽或參與對象。

3、台語使用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具備語言擴散及廣泛推廣效益之Youtube、Podcast影音節目、有聲書及兒歌動畫影片等。

(三)補助額度及比例:

1、每案最高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2、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該案計畫書所載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

(四)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計畫書申請並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如經發現且查證屬實者,本部將追回補助之款項。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不含固定薪資、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硬體設備購置、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等費用。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如涉及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著作財產權人之書面授權文件或合作意向書。

 (二)申請案成果資料以教育部公布之文書書寫系統及拼音方案為原則;如含有出版品、播音檔、文宣品、數位互動服務、職能培訓教材等製作規劃,其計畫執行期間應邀請語言專業人士審核其正確性,並檢附審核通過之證明文件。

 (三)獲補助者應於成果及各項文宣資料、網路社群平台中,將本部列為補助單位,並使用「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主視覺,另加註「文化部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支持」等文字及主題標籤(Hashtag)。

 (四)獲補助者應配合本部「國家語言數位資源網」登錄所辦理之課程/活動,另台語案件應依活動類別配合登錄台語家庭點數,活動辦理完畢十日內,須回報實際參與名單。

 (五)獲補助者若為台語案件,應清楚標示台語使用比例。

 (六)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獲補助者到本部說明工作進度;若工作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核定期限完成者,或得依其完成之工作進度核減補助經費,並納入下年度本要點補助之參考。

 (七)獲補助者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情形者,並將其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八)獲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另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不受理其依本要點申請本部任何補助一年至三年。

 (九)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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