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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局視(輔)字第11330042521號

修正「匯聚臺流文化黑潮1 plus 4-T-content plan 2023暨2024~2027臺流文化內容躍升計畫-國際臺劇徵案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匯聚臺流文化黑潮1 plus 4-T-content plan 2023暨2024~2027臺流文化內容躍升計畫-國際臺劇徵案要點」第十點

 

局  長 王淑芳

 

匯聚臺流文化黑潮1 plus 4-T-content plan 2023暨2024~2027臺流文化內容躍升計畫-國際臺劇徵案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簽訂補助契約

(一)評選及投資審議均完成之獲選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契約之簽訂。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選者應於簽約前開設銀行新專戶作為補助金匯撥之用,且應將本局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於製作相關項目。

(三)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

1、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

2、應於與本局簽約日起三年內完成全劇之製作,並於全劇完成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局申請結案。

(四)企畫書之變更

1、除企畫書所載故事大綱主軸不得變更、預估製作經費不得減列外,其餘所載涉及第六點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製作人、編劇或導演及主要演員之變更,應獲評選小組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變更;全案總長度不得減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除第二目及第三目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

2、下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劇名」、「拍攝地點」、「公開發表規劃」、「冠名贊助」之變更。

(2)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3、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二年。

4、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癘疫(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動亂、戰爭、核子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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