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交授觀景字第11340016681號
修正「交通部指定觀光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一點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指定觀光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一點附件五
部 長 陳世凱
交通部指定觀光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觀光地區指定申請案之受理、籌組小組勘查與會商事項,由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觀光署)執行之。
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之觀光遊樂業,其觀光地區指定作業,申請人應向觀光署提出申請。
觀光署受理前項申請時,應徵詢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
非屬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核准、發照之觀光遊樂業,其觀光地區指定作業,依前點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
七、非位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之觀光遊樂業申請人應於籌設階段,備具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文件,一併提出觀光地區指定之申請。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時,由觀光署報請交通部公告指定為觀光地區。
觀光遊樂業於本要點實施前已依法核准經營者,由申請人備妥申請書、土地權屬表(如附件三)、設施對照表(如附件四)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文件,提出觀光地區指定之申請。
九、觀光署審查觀光地區之申請,應依據第六點規定項目進行審查。其有現場勘查必要者,得組成勘查小組,現場勘查評估。
前項勘查小組組成包括二位至六位專家學者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