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中監車二字第11350076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阮○福君等共計147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清冊)。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阮○福君等共計147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本所以雙掛號郵寄後,因查無此人、查無此址、處所不明等原因無法送達,經再查證戶役政系統,送達地址正確無誤,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單現由本所暨轄站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所車輛管理科、臺中市監理站、彰化監理站、南投監理站、埔里監理分站領取舉發通知單,或逕洽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彰化監理站、南投監理站辦理到案裁罰。
三、本公告張貼於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本所、臺中市監理站、彰化監理站、南投監理站、埔里監理分站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所(含轄站)或本所委託之代檢廠辦理驗車及繳納罰鍰,逾期未到案,處罰機關將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相關規定辦理。
四、應受送達人車牌號碼、違規單號、違規日、姓名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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