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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農人字第1130113788號

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第十六條及第四條附表。

附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第十六條及第四條附表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十六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第四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第十六條及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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