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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FDA食字第1131302724號

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署  長 莊聲宏


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修正規定

一、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之特定食品品項︰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開放品項之產品。

二、前點受規範產品之適用,以出口日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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