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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移署入字第113011235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姚鑫國等99人(名冊如附件)之禁止出國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附件名冊所列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函件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二、旨揭函件正本現由本署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管制科承辦人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本署上班時間內隨時領取(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電話:02-23889393分機5028)。



名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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