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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路運大字第1130094519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局鼓勵使用公路汽車客運電子票證票價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鼓勵使用公路汽車客運票價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鼓勵使用公路汽車客運票價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

 

局 長 陳文瑞 出國

副局長 林聰利 代行

 

交通部公路局鼓勵使用公路汽車客運票價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減輕民眾搭乘公路汽車客運之票價負擔、照顧基本民行需求及鼓勵民眾搭乘公路汽車客運,並使公路汽車客運票價優惠措施(以下簡稱票價優惠措施)順遂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票價優惠措施,適用對象為搭乘領有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核發營運路線許可證,或經本局同意營運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不含已移撥為市區汽車客運路線者)之乘客;其票價優惠項目、額度、實施期間及相關配合措施,由本局視預算編列狀況及地方公共運輸發展需要,檢討適用範圍。

三、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得向本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監理所)申請乘客票價優惠金額補貼。

四、乘客票價優惠金額計算公式,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里程計費路線之乘客票價優惠金額=

   

   其中

   n:該路線計費站起訖區間總數

   i:該路線第i起訖區間

   Ai:第i區段全票售票人數

   SAi:第i區段全票優惠額度

   Ci:第i區段半票售票人數

   SCi:第i區段半票優惠額度

   Di:第i區段優待票售票人數(學生票、定期票)

   SDi:第i區段優待票優惠額度

(二)分段計費路線之乘客票價優惠金額=

   

   其中

   A:全票售票段數

   SA:全票每段優惠額度

   C:半票售票段數

   SC:半票每段優惠額度

   D:優待票售票段數(學生票、定期票)

   SD:優待票每段優惠額度

五、業者應備下列文件,向監理所申請乘客票價優惠金額補貼:

(一)各路線每月「乘客票價優惠金額申請總表」(如附件一)及「乘客票價優惠金額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應以EXCEL(或ODS)電腦檔案格式及書面方式為之。如為電子票證資料,應檢附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產出之原始明細紀錄電子檔,供受理機關(監理所)審核篩選異常明細。

(二)業者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次申請時,就前一年十二月至當年十一月之前款文件,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報告。

(三)現金票(含代幣卡)之乘客票價優惠金額補貼,除前二款文件外,應另備下列文件:

1、售票機產出之報表(結帳單)或其他佐證資料。

2、前目之資料,應檢附每兩個月由會計師簽證之文件。無會計師簽證者,應檢附經統計之各路線各區間資料,併同票根,報監理所審查。

(四)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

六、申請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要點補貼年度,係以前一年十二月計至當年十一月。

(二)業者應於每雙月十五日前,備齊前二個月(當月不計)之前點應備文件,向監理所提出申請。應備文件因故遲延交付者,應於申請期限屆至前,函知監理所報准後,依其所定期限前交付。

(三)業者檢附之應備文件,資料有錯誤或缺漏時,應於監理所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之。

(四)監理所應函知業者其受核定之乘客票價優惠金額。業者並應於監理所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檢附領款發票,以辦理請款。

七、乘客票價優惠金額補貼,應予審查項目:

(一)各路線乘客票價優惠金額合計值之正確性。

(二)電子票證各票種乘客票價優惠金額與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資料之一致性。

(三)依異常明細篩選及審核原則(如附件三)篩選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產出原始票證明之異常明細紀錄。

(四)前款審核篩選之結果,監理所應彙結請款期間之異常金額,並產出相關報表及資料,以掌握業者撥款明細之異常概況,俾供轄管機關督導及審計查核。

(五)監理所得依據各路線乘客票價優惠金額及異常明細之月變化率,視需要抽取部分路線進行抽查,以查驗各式票種之乘客票價優惠金額合計值是否正確。業者及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應配合提供相關交易明細資料。

八、監理所得視需要,不定期派員進行稽查,其項目如下:

(一)乘車狀況與售票紀錄是否相符。

(二)乘客購票與刷卡狀況是否正常。

(三)業者售票紀錄之檢核、留存與保管是否確實。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貼之路線(以下簡稱申請路線),其場站或車輛是否清楚揭示本優惠措施之補貼資訊。

(五)申請路線之車輛,曾受本局補助建置電子票證(多卡通電子票證)系統者,應於其車廂或車窗,標示或張貼多卡通標識貼紙或文字說明,使民眾暸解。

九、業者依本要點申請補貼,應依下列規定配合辦理:

(一)申請路線,如依本要點申請電子票證之票價優惠措施,業者應於其營運班車或相關車站,設置電子票證系統,並維護其正常運作。

(二)業者訂定、修正或廢止其電子票證營運相關規則,應主動陳報轄管監理所備查。監理所得視需求,要求業者訂定或修正電子票證營運規則。

(三)業者應於申請路線之車站或車廂內、站牌等處,公告各式票種之原始應付票價及享有票價優惠措施後之優惠票價,並於公告一週後實施。

(四)業者應訂定「路口停讓教育訓練計畫」,並納入員工訓練教材隨時訓練之。當年度第一次申請時,前述教育訓練計畫應與第五點應備文件,一併提報轄管監理所備查,並於第四次及第六次請款時,分別提報當年度上半年及下半年之辦理成果。

十、業者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檢附之申請資料有錯誤、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監理所得撤銷或廢止該部分補助並追回溢領金額;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將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十一、申請路線如係依本要點申請電子票證之票價優惠措施,業者若未完成建置電子票證系統,或因電子票證系統設備故障等疏失因素,導致乘客無法使用電子票證,業者應維持電子票證票價優惠金額;其價差由業者自行吸收,監理所並應督導業者限期改善。

十二、票價優惠措施之實施期間,以當年度編列預算為限。本局依預算支用情形,於票價優惠措施結束實施日之二週前,通知業者,並由業者於各路線之車站或車廂內、站牌等處,公告原核定票價,並於公告一週後實施。



交通部公路局鼓勵使用公路汽車客運票價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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