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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觀鵬管字第11303007182號

主  旨:預告廢止「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二零一九台灣燈會期間禁止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二、廢止依據(理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二零一九台灣燈會期間禁止事項」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處行政資訊網(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dbnsa),「行政資訊網」網頁。

四、本禁止事項因已逾燈會舉辦期間所規定事項且已執行完畢,法規內容對民眾權益無實質影響,爰縮短預告期間為5日。對於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5日內,向本處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二)地址:928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169號。

(三)聯絡人:許助理。

(四)電話:08-8338100分機:152。

(五)傳真:08-8338107。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處  長 許主龍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二零一九台灣燈會期間禁止事項廢止理由及原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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