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觀鵬管字第11303007182號
主 旨:預告廢止「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二零一九台灣燈會期間禁止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二、廢止依據(理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二零一九台灣燈會期間禁止事項」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處行政資訊網(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dbnsa),「行政資訊網」網頁。
四、本禁止事項因已逾燈會舉辦期間所規定事項且已執行完畢,法規內容對民眾權益無實質影響,爰縮短預告期間為5日。對於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5日內,向本處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二)地址:928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169號。
(三)聯絡人:許助理。
(四)電話:08-8338100分機:152。
(五)傳真:08-8338107。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處 長 許主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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