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竹監企字第11350280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友信等共計10件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
依 據: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友信等共計10件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經本所(苗栗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因處所不明等原因無法送達或戶役政系統查詢註記已遷出國外或外籍人士離境,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單現由應到案處所保管,本所苗栗監理站(地址:苗栗市福麗里福麗98號),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應到案處所洽領。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6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至本所各轄管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若對舉發通知單之違規事實如有不服,應陳述意見。逾期未到案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違規日、填單日及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