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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觀潭管字第11303006251號

主  旨: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如附件)

 

處  長 柯建興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碼頭、停車場、步道、自行車道、涼亭、草皮、景觀平台、遊客中心戶外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報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禁止攀爬、跨越或進入本處公告管有之四手吊網等水上設施。但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或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碼頭關閉期間(夏令時間:每年四月至十月每日十九時至次日六時、冬令時間:每年十一月至次年三月每日十八時至次日七時),攀爬、跨越或進入碼頭管制門。但船舶所有人、駕駛、船員、執行公務或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違反前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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