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觀潭管字第11303006251號
主 旨: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如附件)
處 長 柯建興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碼頭、停車場、步道、自行車道、涼亭、草皮、景觀平台、遊客中心戶外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報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禁止攀爬、跨越或進入本處公告管有之四手吊網等水上設施。但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或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碼頭關閉期間(夏令時間:每年四月至十月每日十九時至次日六時、冬令時間:每年十一月至次年三月每日十八時至次日七時),攀爬、跨越或進入碼頭管制門。但船舶所有人、駕駛、船員、執行公務或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違反前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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