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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經能字第11358039230號

修正「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核發及驗證核章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核發及驗證核章作業要點」第八點


部  長 郭智輝


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核發及驗證核章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取得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證明之車輛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核章,經審查合格者,於財政部關務署跨機關車輛資訊整合服務系統完成已核章註記,並據以向交通監理機關辦理申領牌照。

(一)國產車輛由車輛製造者檢附該車型之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證明,依經濟部能源署指定之檔案傳輸方式,登載車輛清單等相關資訊,申請驗證核章;另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中國大陸車款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認定作業要點第二點認定為中國大陸車款者,應另檢附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文件。

(二)進口車輛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於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登載車輛清單等相關資訊,申請驗證核章:

1、每一車輛關務機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2、該車型之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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