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觀澎管字第11303006222號
主 旨: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第一點(如附件)。
處 長 洪志光
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提昇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以下簡稱本區域)觀光遊憩品質,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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