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匯聚臺流文化黑潮1 plus 4-T-content plan 2023暨2024~2027臺流文化內容躍升計畫-國際臺劇徵案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匯聚臺流文化黑潮1 plus 4-T-content plan 2023暨2024~2027臺流文化內容躍升計畫-國際臺劇徵案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王淑芳
匯聚臺流文化黑潮1 plus 4 —T-content plan 2023暨2024~2027臺流文化內容躍升計畫-國際臺劇徵案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目標
為強化我國內容製作力,扶植發展大型製作公司,鼓勵製作具國際市場性且開發高難度之旗艦劇集,俾從故事開發到製作各產業鏈結(含美術、場景、服裝、視覺、特效、配樂等),帶動影視人才、技術及製作規模全面升級、提升臺灣內容國際競爭力與影響力,壯大臺灣內容成為文化黑潮。
本徵案將以投資與補助合作政策,同步由文化內容策進院依「文化部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及專案作業要點」進行投資審議,並於評選及投資審議均通過後始獲選本徵案。
為提升臺灣內容國際競爭力、影響力及爭取國際合資合製製作國際規格臺流戲劇,本徵案製作主題(故事內容)鼓勵多元題材,惟應具獨特性及國際性,其為呈現臺灣歷史文化及時代縱深者(包括但不限於大河劇、時代劇)優先。
七、企畫書應備文件
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三份及隨身碟一只(內含完整企畫書PDF檔、影像作品檔或相關影音作品雲端連結網址)。企畫書應包含下列文件資料:
(一)應檢附故事大綱、分集大綱、人物介紹(包括主角、配角及人物關係圖)及兩集劇本。
(二)本劇樣帶或過往作品剪輯。
(三)明確且完整之投資方名單(應載明投資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金額、比率及形式)及投資意向書。
(四)工作團隊合作意向書、國籍證明及獲獎證明文件;以及製作、技術、行銷等面向,國際專業人士參與之名單。
(五)製作總經費預估明細表、資金結構證明文件。
(六)申請案相關之著作財產權文件。
(七)服裝、美術及場景設計之概念圖示。
(八)申請者相關資料
1、基本資料表。
2、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淨值總額須已轉為正值)及現金流量表。若申請者之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請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若無,請檢附財務切結書。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4、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5、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九)切結書。
(十)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九、評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應備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要點規定,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文化內容策進院同步依據「文化部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及專案作業要點」進行申請者企畫書書面審查及補正作業。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為國際化及市場性,遴聘影視產業、財務、法律及政策等領域學者專家、主辦機關及文化內容策進院代表七至九人組成。
2、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方式:
1、評選小組就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同步進行投資政策審議評估。並就合格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
2、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四)評選項目
1、故事內容之獨特性、國際化、社會共感度、內容紮實度。
2、企製之國際市場性、可行性、田野調查之完整度。
3、資金結構及共同投資方是否明確且完整。
4、工作團隊規劃是否有助提升臺灣內容國際競爭力與影響力。
5、國際行銷規劃是否具體、明確。
6、企製及行銷模式轉變之創意性及可行性。
7、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8、經費配置及規模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9、申請者是否有違反勞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同意並通過投資政策審議評估,將由文化內容策進院依「文化部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及專案作業要點」進行投資審議。
(六)決議方式:
合格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由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十一、獲補助案其投資協議之簽訂,另依據「文化部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及專案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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