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交通部觀光署執行台灣好行路線優化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交通部觀光署執行台灣好行路線票價優惠作業要點」第七點、「交通部觀光署執行台灣觀巴在地接駁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執行台灣好行路線優化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交通部觀光署執行台灣好行路線票價優惠作業要點」第七點、「交通部觀光署執行台灣觀巴在地接駁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
署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署執行台灣好行路線優化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本署所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稱推動單位),得依本要點及本署公告之申請須知,提出增開班次、新增串遊路線、參與票價優惠、景點招呼站牌融入景點特色及服務功能提升、車輛車外識別更新、車內乘坐環境優化、候車空間路線旅遊資訊更新、訂票系統優化更新及推動路線減碳與永續發展之人才教育訓練、訂定作業指引、碳盤查及ESG相關輔導作業之優化服務提案申請。
前項申請須知內容包含申請類型、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額度等事項,由本署另行訂定公告;其變更者,亦同。
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由本署依申請須知規定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邀集相關單位代表或專業人士召開審查會。
推動單位應依審查意見修正申請文件,並於受通知之期限內報本署核定;其依前點第一項規定所提申請事項之推動,應依本署核定之申請文件辦理,但增開班次及新增串遊路線,應洽公路主管機關辦理路線經營申請事宜,由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客運業者負責路線營運提供服務。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內容及原則如下:
(一)營運台灣好行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以下稱客運業者)與辦理台灣好行路線景點招呼站牌融入景點特色及服務功能提升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二)使用台灣好行統一識別系統塗裝之合法營業車輛提供服務,依公路法相關規定及本署核定申請內容營運之客運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因增開班次、新增串遊路線所產生之營運虧損,得依本署公告之申請須知補助基準予以補助。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台灣好行路線景點招呼站牌融入景點特色及服務功能提升推動計畫,辦理相關站牌、候車亭等建置事項所需經費,得依本署公告之申請須知補助基準予以補助。
(四)客運業者辦理台灣好行路線車輛車外識別更新、車內乘坐環境優化、候車空間路線旅遊資訊更新、訂票系統優化更新及推動路線減碳與永續發展之人才教育訓練、訂定作業指引、碳盤查及ESG相關輔導作業,得依本署公告之申請須知補助基準予以補助。
(五)本署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補助申請。
七、受補助對象應依核撥規定彙整表(如附件一)所列補助項目、期別,檢具請款文件(如附件二至附件八),於期限內申請核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有挪用或與本要點目的不符之情事,最後申請撥款期限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但已於申請文件明列與不同機關分工執行項目並獲核定者,不在此限;其分攤表向各機關申報金額仍須一致。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站牌、候車亭等建置事項所需經費應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所需經費縮減時,將按比例縮減核撥補助款,結報核撥時倘有結餘款,應按比例繳回;其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外辦理者,以符合申請文件執行範圍為原則自行核處。
(四)客運業者申領營運虧損補貼時,由公路主管機關先依現行補貼相關規定計算公式核算審查後,再核轉本署依本要點補助並副知公路主管機關及推動單位。
(五)客運業者申領車輛車外識別更新、車內乘坐環境優化及候車空間路線旅遊資訊更新、訂票系統優化更新及推動路線減碳與永續發展之人才教育訓練、訂定作業指引、碳盤查及ESG相關輔導作業補助款時,由推動單位審查後,向本署申請或領取補助款。
(六)客運業者依其他法令規定受購車補助之新闢路線,於該規定限制不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範圍內,亦不得向本署申請或領取營運虧損補貼。
交通部觀光署執行台灣好行路線票價優惠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申請單位自本署公告優惠期間起每二個月備妥下列文件申請補助,並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向本署申請撥款: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二):應依格式分路線、人數、交易金額及優惠金額等項目詳細填列,並計算申請補助總金額。
(二)台灣好行電子票證(含行動支付)優惠原始票證明細表電子檔(如附件三)。
(三)切結書(如附件四)。
(四)發票。
(五)申請單位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五)及切結書(如附件六)。
(六)採預約訂位取得紙品票券路線,該票券倘無法電子判讀票價資訊者,應提供詳細帳目或會計師簽證等可稽佐證資料。
本優惠最後申請撥款期限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各票證公司應協助提供本要點電子票刷卡相關報表資料予交通部公路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利勾稽比對客運業者資料,最後核銷金額以兩造報表資料比對取小值為準。
交通部觀光署執行台灣觀巴在地接駁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業者應自本署公告優惠期間起,每二個月備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經費核撥:
(一)經費核撥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
(三)旅客代收轉付收據影本及補助額度之代收轉付收據正本。
(四)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五)
(五)總經費及分攤表。(如附件六)
(六)切結書。(如附件七)
(七)受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十一)及切結書(如附件十二)。
公益法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經費核撥:
(一)領據。(如附件八)
(二)支出憑證。
(三)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九)
(四)總經費及分攤表。(如附件六)
(五)分期請款表。(如附件十)
(六)切結書。(如附件七)
(七)成果報告。
(八)委外契約書。
(九)受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十一)及切結書(如附件十二)。
本優惠及在地接駁服務資訊優化最後申請撥款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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