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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金管保產字第11404908501號

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

 

主任委員 彭金隆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修正規定

六十一之二、保險業送審之氣象參數型保險商品,約定之氣象參數數據資料或氣象站,應與其理賠條件及損失經驗具關連性,且對被保險人具不利影響,並應提供承保標的與所設定理賠條件之損失經驗相關統計、文獻或專家意見資料。

        前項所訂之理賠條件,應每三年重新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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