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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衛部口字第1142060280號

修正「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三點、第九點、第十點、「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及「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三點、第九點、第十點、「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及「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部  長 邱泰源

 

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三點、第九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三年。

  具有外國之牙髓病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牙髓病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或口試。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應公布相關實證醫學文獻並建置題庫。

九、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之積分至少一百八十分以上,其中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學術活動積分至少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

(一)參加委託學會之年會或委託學會舉辦國際性牙髓病學會會議,每小時二分。

(二)參加委託學會之地區性定期學術研討會,繼續教育每小時一分;演講員為每小時四分。

(三)在委託學會之年會學術研討會發表專題演講,演講者每小時六分,每次上限十分;桌面示範者四分;口頭報告與貼示報告第一作者二分,其他共同作者一分。

(四)於牙髓病科學雜誌及本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刊登有關牙髓病科學論文者,原著論文及學術綜論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每篇十二分;第二作者四分;其他共同發表者二分。病例報告,折半計之。

(五)任教於大學專任講師級以上教授牙髓病學相關課程者,每年十分;牙髓病訓練機構之專任專科醫師,每年五分;兼任專科醫師或兼任教師,每年二分,三者擇一計算。(任職未滿一年者,以實際任教時間按比例計算)。

(六)參加國內外非委託學會、公會及其他學術單位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繼續教育每小時零點五分,每次最高五分;演講員為每小時二分。委託學會認定之外國全國性牙髓病研討會,每小時一分,每次最高十分。

 

(七)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離島地區執業,符合第一款至第五款條件者,以二倍計算。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及費用: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證書展延費及再審查費。



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等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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