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農漁字第1141533307號

修正「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急難事件救援及搜尋獎勵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急難事件救援及搜尋獎勵要點」第三點


部  長 陳駿季


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急難事件救援及搜尋獎勵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搜救期間,依漁船總噸位及船員人數,給予獎勵金額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五萬元。

(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二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八萬元。

(三)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五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總噸位五百以上,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二十萬元。但船員人數四十人以上,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前項所稱協助海上搜救期間,自協助海上搜救之漁船直線航向海上搜救海域之時起算,至本部漁業署通知結束海上搜救之時為止,二十四小時為一日,未滿一日之獎勵金以一日計算;結束海上搜救返回漁場作業之期間不予核算。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