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農漁字第1141533307號
修正「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急難事件救援及搜尋獎勵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急難事件救援及搜尋獎勵要點」第三點
部 長 陳駿季
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急難事件救援及搜尋獎勵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搜救期間,依漁船總噸位及船員人數,給予獎勵金額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五萬元。
(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二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八萬元。
(三)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五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總噸位五百以上,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二十萬元。但船員人數四十人以上,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前項所稱協助海上搜救期間,自協助海上搜救之漁船直線航向海上搜救海域之時起算,至本部漁業署通知結束海上搜救之時為止,二十四小時為一日,未滿一日之獎勵金以一日計算;結束海上搜救返回漁場作業之期間不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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