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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經貿字第11450200620號

主  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及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生效。

依  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美國對57個國家課徵對等關稅,被美國課徵高關稅國家的貨品,可能流向低關稅國家,以更換或加標產地標示、重新包裝或簡單加工等方式轉運美國。該等貨品倘透過我國轉運至美國規避高關稅,抑或低價傾銷我國,都將危害我國產業發展。

二、為防杜他國產製貨品藉由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維護我國產製貨品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爰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部  長 郭智輝



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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