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農糧企字第1141108752號
修正「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要點」第四點
署 長 姚士源
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補貼基準及核算方式如下:
(一)米類、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有效期間之土地面積,每年每公頃給予補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土地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二)蜂產類: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蜂箱數達一百箱,每年給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每增加一箱增加補貼新臺幣一百元。
(三)補貼核算期間:上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
(四)補貼核算方式:
1、依驗證有效期間之土地面積或蜂箱數核算,未滿一年者,依通過驗證完整月份之比例核算之;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補貼。
2、遇有土地面積變更之月份,以其當月最末日之面積計算。
(五)同一筆土地申請人因個別驗證、集團驗證轉換者,得依實際通過月份給付補貼,惟領取月份合計不得超過補貼核算期間。
(六)同一筆土地因期作不同,而有不同申請人取得驗證者,依各作物之實際種植期間給付補貼,惟領取月份合計不得超過補貼核算期間。
補貼核算期間不得重複領取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所定之獎勵或補貼;違反者,不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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