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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傳藝秘字第11430018392號

修正「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


主  任 陳悅宜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金額及執行期限:

(一)申請者得研提年度整體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本中心補助計畫指定部分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除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外,其補助不包括人事行政管理費、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及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

(二)執行期程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並須俟本中心審查通過並正式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且每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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