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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勞動發能字第1140507765號

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洪申翰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指下列人員: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失業者。

(三)高齡失業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長期失業者。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十二)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

(十四)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各款特定對象之身分認定方式及應備文件,依附表規定辦理。

    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

三、補助項目、基準及原則如下:

(一)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二)各補助項目均採全額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者,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同。

 

(三)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各補助項目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開始計算。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減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五)受補助之特定對象,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經本部審核同意者,不計入補助次數。

(六)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補助時,不得同時申請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

四、申請程序:

(一)特定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並暫免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審查費)。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年度總清查,無法於報名期間取得證明文件者,應於報名時先繳費,嗣後再檢附附表規定文件、繳費單據及個人存摺封面影本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申請補助。

(三)特定對象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合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補助。

(四)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訖日為準。

(五)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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