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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傳藝秘字第11430033312號

修正「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二點


主  任 陳悅宜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受補助計畫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另得依情節輕重訂一至五年不受理其申請案,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受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以及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受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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