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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經授水字第11460018510號

主  旨:公告變更「大安溪水系大安溪(自卓蘭大橋至梅象橋)及支流景山溪、烏石坑溪河川區域檢討變更」河川區域。

依  據: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河川區域異動之河川圖籍為「大安溪及烏石坑溪」第148號~第246號計99張及「景山溪」第84~85號、第88~89號、第93~94號、第100~101號、第107~108號、第114~117號及第122號計15張,原公告同河段之河川圖籍均作廢。

二、本公告圖籍存置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及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備閱。

三、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公私有土地,應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限制使用;前經劃入河川區域並於本次劃出之公私有土地解除河川區域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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