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於中華民國境內對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從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標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應符合所規定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自即日生效 PDF 2020-11-02 第026卷 第208期 制(訂)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於中華民國境內對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從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標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應符合所規定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自即日生效 PDF 2014-11-06 第020卷 第2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