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定 經濟部令:市售塑膠地磚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其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者,應以中文標示塑膠成分之化學名稱,或以中文標示「塑膠」並輔以塑膠成分之英文簡稱,自110年7月1日生效 PDF 2020-12-30 第026卷 第250期 制(訂)定 經濟部令:核釋「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就「有時效性」之商品而言,本法規定所稱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自應「年、月、日」三者均標示;就「無時效性」商品之「製造日期」標示部分,如企業經營者僅標示「年、月」者,依本法規範意旨,應推定該年月之第一日為「製造日期」 PDF 2015-11-18 第021卷 第2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