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 行政院令:本院106年6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部分刪除,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依該法第9條規定辦理,自110年9月1日生效 PDF 2021-08-18 第027卷 第155期 制(訂)定 行政院令:指定律師、會計師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2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及第3款、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106年6月28日生效 PDF 2017-06-30 第023卷 第1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