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自113年5月10日生效 PDF 2024-03-08 第030卷 第044期 制(訂)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自即日生效 PDF 2019-10-09 第025卷 第191期 制(訂)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規定;訂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之申報書格式與其附表,自105年1月8日生效 PDF 2015-11-10 第021卷 第2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