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正當理由,涵蓋教育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縱其配偶未就業,仍得依本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教育部令: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有關教育人員之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申請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
教育部令:核釋教育人員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