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7月5日農防字第0961502503號
農業部令:依「畜牧法」第32條第4項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依「畜牧法」第32條第4項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