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民國105年12月13日部授疾字第1050500511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第1點、第1之1點、第11點規定及第3點附表1至附表3、第5點附表5、第6點附表6、第8點附表8、第9點附表9、第16點附表10,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並廢止「衛生福利部管制性病原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