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8年4月30日通傳資源字第10843008330號

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6條條文及第2條附件1、附件6、附錄2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