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民國109年3月4日勞動關3字第1090125078號
勞動部令:修正「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及第13點附件1、第19點附件3,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除第7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修正「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第1點、第6點規定及第13點附件1、第19點附件3,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