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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民國110年4月12日經貿字第11004601620號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輸往歐盟與英國之鋁製輪胎圈,應先經本部核准,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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