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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經濟部民國111年3月10日台內消字第1110821009號;經能字第11104600850號

110年11月10日修正發布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2條文,自111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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