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1年3月31日金管保產字第11104910131號

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20點之1、第20點之4規定,除第3點自111年10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5271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