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勞動部民國111年4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4591號

修正「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第2點、第9點規定及第5點附件4,自即日生效

199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