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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民國111年5月5日路運大字第1110051490號

修正「國道客運路線繼續經營申請審議處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繼續經營申請審議處理原則」,暨廢止「地區汽車客運路線繼續經營申請審議處理原則」,自111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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