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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民國111年11月28日台關稽字第1111026186號

修正「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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