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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民國112年9月4日路運大字第1120106154號

修正「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繼續經營申請審議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公路汽車客運路線開放申請經營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公路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審議作業須知」第3點、第16點規定、「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國道客運路線平面路段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試辦申請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裁量基準」、「國道客運路線申請增設中途轉運接駁站相關審核作業規範」第3點、第5點規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公路汽車客運路線營運費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申請國道與一般客運路線增、減班次及停駛處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申請國道與一般客運路線增、減班次及停駛處理原則」,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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