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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民國113年2月5日經產字第11351001000號

修正「台商回台投資專案融資貸款要點」部分規定、「經濟部頒發創業四十年以上歷史悠久廠商感謝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經濟部受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二條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核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第3點規定、「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規定、「經濟部提供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第7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some 6 directions (click on the hyperlink to view in detail)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5th, February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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