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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3年3月8日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8101號

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之相關規定,自113年5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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