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衛生福利部民國113年4月2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416號

修正「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2點、第7點規定、「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2028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