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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民國113年4月8日環部保字第1131023091號

環境部公告:委辦基隆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等辦理其轄內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重要濕地、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國家風景區或國家森林遊樂區內旅館(含觀光旅館)開發案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含後續變更)、監督及處分等事項,自公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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