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民國113年4月30日經貿字第11350200680號
經濟部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及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自114年5月7日生效
經濟部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應先經本部核准,自113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