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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13年5月6日中監企字第1130111676C號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對黃○嫈等9件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納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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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嫈君9件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致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黃○嫈君9件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致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經本所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查證其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公布欄。
二、本件處分限繳日為113年7月31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車輛管轄監理所(站)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四、上開處分書由豐原監理站(地址: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南投監理站(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明1路301號)、彰化監理站(地址: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二段457號)、臺中市監理站(地址:臺中市北區北屯路77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應到案處所領取。
五、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詳如附件清冊。

「本則內容涉及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相關資料已經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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