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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民國113年7月15日勞動關3字第1130143255A號

修正「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及第13點附件1、第19點附件3,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除第7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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