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內政部民國96年3月19日台內地字第0960029413號

修正「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及第6點之格式2,自即日生效

1800
分享至: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