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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113年8月19日高監車二字第1135004979號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對邱○昌等28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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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公示送達邱○昌等共計28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79條、80條及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昌等共計28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本所、臺東、澎湖等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單現由本所暨轄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至各該車輛管轄監理單位領取。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臺東監理站、澎湖監理站,並自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完成車輛檢驗(或相關異動登記)及繳納罰鍰,逾期未到案,處罰機關將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違規日期、車主姓名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本則內容涉及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相關資料已經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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