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公示送達邱○昌等共計28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79條、80條及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昌等共計28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本所、臺東、澎湖等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單現由本所暨轄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至各該車輛管轄監理單位領取。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臺東監理站、澎湖監理站,並自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完成車輛檢驗(或相關異動登記)及繳納罰鍰,逾期未到案,處罰機關將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違規日期、車主姓名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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